案例一:會銷陷阱欺騙老人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2021年5月21日群眾反映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有老人聚集,疑似會銷。5月23日早6時嘉蔭縣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突擊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立案調查。
【處理過程及結果】嘉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為了推銷商品,通過現場講解、播放PPT等多種方式,對其經營的黃精葛根茯苓片、量子能量襪進行虛假宣傳,利用中老年人渴望健康,治愈疾病的心理以高昂的價格向其兜售毫無保健功能、治療功能的普通食品、飾品和普通服裝。經查實,當事人在經營期間通過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共銷售149770元產品,其虛假宣傳銷售產品的違法所得已經全部退還消費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進行了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當事人為了推銷商品,獲取利益,通過現場講解、播放PPT等多種方式,對其經營的產品虛假宣傳,利用中老年人渴望健康、治愈疾病的心理以高昂的價格向其兜售毫無保健功能、治療功能的普通食品、飾品和普通服裝,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案例二:某海鮮店銷售進口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案
【案情簡介】2021年2月5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獲得的案件線索發現,伊美區某海鮮店銷售給伊春某賓館一盒進口速凍阿根廷生紅蝦,不符合標簽標明規定。
【處理過程及結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對該海鮮店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進口食品,沒有查驗進口食品中文標簽應當標明的事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銷售進口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進口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得進口銷售。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進口食品時要仔細查看食品標簽是否有中文標簽、說明書,如果沒有中文標簽或載明信息不全要慎重購買,以免購買到不安全的進口食品,危害身體健康。
案例三:超市銷售過保質期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0年12月19日,大箐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消費者蔣某投訴某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投訴人稱購買了商家『冬筍』一袋,食用後一家三口出現拉肚子、嘔吐的情況。與商家協調處理無果後,向大箐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維權。
【處理過程及結果】2020年12月19日,大箐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投訴後,立即派出執法人員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核實,消費者投訴情況屬實,於2020年12月19日至次年1月期間,在縣局多次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被投訴方某超市賠償消費者相關醫療、住宿、用餐等費用共計人民幣4000元整。同時大箐山縣局對此種情況責令商家立即整改,確保商品質量。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案例四:4家市場主體銷售以次充好大米案
【案情簡介】2021年11月22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關於五常大米專項檢查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委托伊春市檢驗檢測中心對各大超市銷售的五常大米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其中4家市場主體銷售的五常大米不完善粒等項目不符合產品標稱的GB/T19266-2008《地理標志產品五常大米》(優一等)標准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處理過程及結果】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核查案件線索後立即對涉案主體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大米質量與包裝表明的質量等級不符,且不同程度的未嚴格履行查驗義務,當事人在未盡到保證產品質量的法定責任和查驗義務的情況下,對購進的大米進行銷售,導致不符合優質一等的五常大米售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本案中,當事人銷售以次充好五常大米的違法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應當在購進產品時依法履行相關查驗義務,保證提供給消費者的商品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營造良好、放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五:某石油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准成品油案
【案情簡介】2021年4月9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黑龍江省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抽樣產品-35號車用柴油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車用柴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處理過程及結果】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此案後,立即對伊春市該石油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經查發現當事人購進的抽檢不合格-35號車用柴油已全部售出。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准成品油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沒收非法所得並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本案中,當事人銷售的該批次-35號車用柴油硫含量為111mg/kg,遠高於?10mg/kg的國家標准,消費者使用硫含量超標的車用柴油不僅會腐蝕車輛的金屬部件,還會超標排放廢氣,嚴重影響環境質量,甚至危害不特定人的身體健康。經營者應當保障其銷售的產品質量符合相關標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六: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分店未建立購銷記錄案
【案情簡介】2021年3月25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伊春市某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分店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間銷售藥品,未按要求做好藥品購銷記錄,而且銷售退燒、止咳、抗病毒和抗生素藥品,未做到銷售記錄實名登記。
【處理過程及結果】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發現案情後立即對當事人藥店進行檢查,經查發現該藥店未按要求使用藥品銷售系統軟件進行購銷記錄,購進藥品未進行質量驗收入庫,在該系統軟件中隨機抽取具有退燒、止咳和抗病毒等功能藥品4種,當事人均未能提供購銷記錄,也未進行實名登記,不能實現藥品可追溯。對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做好購銷記錄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當事人作出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當事人銷售藥品未按照規定進行購銷記錄的違法行為,情節非常嚴重,存在巨大的藥品安全隱患,銷售退燒、止咳和抗病毒藥品不實名登記的行為,則嚴重影響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藥品零售企業應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按規定做好購銷記錄,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實名登記。
案例七:某個體工商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1年7月19日,某品牌代理人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伊美區步行街某個體工商戶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查該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於2020年10月份購進『斐樂』品牌貨品。該個體工商戶購進涉案商品的價格明顯低於正品價格,且無法說明進貨來源;商標持有人出具了《鑒別報告》,確認該個體工商戶銷售的商品為侵犯其注冊商標的假冒商品。
【處理過程及結果】市知識產權局接到舉報後,立即對該個體工商戶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個體工商戶正在銷售『斐樂』品牌商品。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市知識產權局對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商標是企業品牌融合了企業聲譽、實力、產品品質的載體,在使用過程中可以不斷昇值,是消費者認牌購買的最佳指引。
案件八:重拳出擊粉碎傳銷暴富夢
【案情簡介】2021年9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移送的劉某涉嫌組織、領導IPFS平臺傳銷活動的案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卷宗材料進行了初步核查。經核查,當事人涉嫌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給予立案調查。
【處理過程及結果】在辦理劉某涉嫌組織、領導IPFS平臺傳銷活動的案件中,當事人正准備在詢問筆錄簽字確認之時,其家屬衝進詢問室,阻攔當事人簽字並強行將其帶離,不予配合我局辦案。在我局到當事人居住地下達詢問通知書、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遭到拒簽後,執法人員立即邀請當事人所在社區工作人員和轄區民警,共同對送達文書情況進行了簽字見證和錄像。隨後,在公安部門和多家銀行的支持下,我局完成了相關證據的搜集,當事人通過手機上IPFS網絡平臺下載的APP軟件,以虛擬『礦機』挖礦,交易虛擬貨幣賺取收益吸引人員加入會員,當事人從推薦的會員每日產出虛擬幣的10%作為自己的收益,被推薦的會員再推薦會員購買虛擬礦機每日產出虛擬幣的5%也作為自己收益,整個發展的會員層級達到6個層級。當事人介紹他人從事傳銷活動,發展其他人員為下線,通過下線的業績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介紹傳銷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規定,依法做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給予該當事人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現在網絡傳銷涉案人宣傳網上虛擬挖礦,發展下線買礦機產幣,誘騙參與傳銷人員投入大量資金,最終虛擬貨幣無法提現,造成損失。因網絡服務器均在國外,技術性、隱匿性、欺騙性都很強,致使監管部門查辦案件取證定性非常難。提醒廣大市民,應提高自身維權意識,防范以電商、微商名義以及模糊的金融概念開展新型傳銷行為,以便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例九:新房裝修糾紛賠償案
【案情簡介】2021年12月14日,鐵力市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受理了消費者王女士的投訴,稱其與鐵力市某家裝修公司在2021年10月25日簽訂了《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約定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其返工費用由施工方承擔,工期順延期間產生的費用也由施工方承擔。新居的裝修工程於2021年11月12日完工,驗收合格後付清全部工程款項。11月底,消費者入住新居後,發現衛生間和廚房牆面瓷磚出現多處空鼓並有一處瓷磚脫落,消費者多次聯系裝修公司解決空鼓和脫落的質量問題,卻一直未能解決問題,消費者與該裝修公司協商無果後投訴至鐵力市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尋求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鐵力市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接到投訴後,組織工作人員立即與裝修公司取得聯系,就消費者投訴的問題進行現場勘察,邀請了消費者、施工方到消保中心調解室見面,消保工作人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約談該裝修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態度誠懇,表示這幾天正和工人師傅研究瓷磚全部拆除重裝或是局部修補的方案,所以沒有及時給予消費者答復。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消保工作人員進行多次調解,最終經雙方磋商達成協議;造成消費者租房產生財產損失,由裝修公司一次性賠償消費者3000元,消費者對消保中心調解的結果非常滿意。
【案例評析】本案的消費者在僱傭裝修公司裝修房屋時,裝修公司按規定時間完成工期,消費者驗收合格並付清全部工程款項,但在消費者准備入住的時候,發現部分瓷磚空鼓和脫落,存在不安全因素,要求裝修公司全部拆除重裝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案例十:商家十年兌現承諾首飾換新案
【案情簡介】2021年10月20日伊美區張女士通過12315投訴舉報平臺進行投訴,稱其2021年10月20日在一家首飾行兌換其2010年購買的18K鑽戒,商家在對戒指進行?燒檢驗過程中發現該戒指純度不夠,不予兌換,消費者質疑當年購買的戒指純度不夠,嘗試通過12315投訴舉報尋求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伊美分局接到轉辦件後高度重視,指派兩名工作人員到商家了解情況,因該商品是2010年購買的,投訴人提供的票據模糊,且戒指?燒後損毀嚴重,無法確認其購買信息,經現場仔細辨認後確定其購買商家是伊春市某首飾行的商品,且商家承諾十年內可以舊換新的字樣可見。經商家仔細核對確認無誤向公司總部進行匯報後,商家現場承諾按照商品等價置換給予消費者以舊換新,商家誠信經營得到消費者高度評價,投訴問題得到圓滿解決。
【案例評析】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被投訴人侵害之日起超過三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按此規定此投訴已經超期,我局不應受理,但消費者保留商家銷售憑證上明確承諾10年內以舊換新。商家信守承諾值得其他經營者學習。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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