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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有效解決農作物秸稈露天焚燒公告
//yichun.dbw.cn  2021-09-24 09:11:13

  為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伊春市禁止秸稈露天焚燒工作獎懲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和省、市關於有效解決農作物秸稈露天焚燒工作的要求,全市范圍內實行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行為,違者從嚴從重處罰,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禁燒范圍:全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秸稈。

  一、本公告所稱秸稈,是指對玉米、水稻、谷物、豆類等農作物收獲籽實和其他有用成分後剩餘的物質,包括田間地頭雜草、林下附植物、落葉等。

  二、對焚燒秸稈產生煙塵污染行為的責任人,由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故意焚燒秸稈、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露天焚燒秸稈,過失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由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對不聽勸阻,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六、各縣(市)區、伊春森工集團、各有關單位要積極做好禁燒秸稈宣傳工作,鼓勵推廣實施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引導農民配合關涉企業做好秸稈打包回收工作,大力推進秸稈肥料化、能源化、飼料化、基料化和燃料化利用。

  七、對因禁燒工作組織不力、監管不嚴、處置不當、失職瀆職,發生秸稈焚燒火點,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人責任,直至免職。

  八、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訴、舉報各種秸稈焚燒污染環境行為,舉報電話:3646726(生態環境局)。

  伊春市有效解決農作物秸稈露天焚燒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1年9月22日

來源:伊春日報    作者:    編輯: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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